苏州妈妈邦,一个有温度的自媒体,致力于苏州女性成长丨亲子活动丨家庭教育丨青少年拓展。公益律师咨询回复“法律咨询”
干货:苏州本地婚姻纠纷常识系列三来临,前两篇主要针对判决离婚以及子女抚养权问题,鉴于大家对前两篇的良好反馈,现第三篇也就是本篇发布,本篇主要针对夫妻债务及财产问题,秉持着一颗公益人的心,妈妈邦和公大律师事务所会为大家不断地带来实用法律知识(此文接上两篇)
本文作者:李夏,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诉讼法硕士,联系电话,,苏州妈妈邦特别授权发布,转载必究!
问题十:
问:
因感情破裂,我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男方离婚,在开庭时男方却说在和我结婚以后有10万元的债务,而且还提供了借条,但我根本就不知道这10万债务的存在,法院会判我一起还这10万元的债务吗?
这种情况在离婚纠纷案件中相对较为常见,女方起诉要求离婚,男方则忽然提出一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并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而要求女方一并偿还。女方在男方提出债务之前根本不知道这些债务的存在,进而在法庭上往往会不知所措。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也就是说,女方究竟是否应该一起偿还上述债务的关键在于,该笔债务究竟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法院会判决由你与男方共同偿还。
答:
司法实践中,由于离婚案件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法院一般不允许增加案外“债权人”为第三人,故“债权人”往往会以证人的身份出现的案件中。在离婚纠纷案件中,法院着重处理的是婚姻关系和子女的抚养关系,对于缺乏证据证明的债务,法院一般不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处理,而是告知当事人或“债权人”作为债务纠纷另行起诉。即便有证据证明男方对外债务确实存在,该债务也不一定由女方一起偿还。在男女双方之间内部对外债务产生争议的情况下,此时男方还需要再负另外一个层次的举证责任,即提供证据证明其所负债务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的,法院一般不会支持男方的诉讼请求。这是法院在处理类似问题的一般做法,当然,具体是否应该一起偿还债务还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来定。
答:
问题十一:
问:
我跟男方因为感情问题已经两地分居1年多,我在苏州工作,他在老家工作,村里面的人都清楚我和男方的感情及分居状况,在此情况下,村里的张某仍然向男方出借了10万元,这个债务我应该承担吗?我听说只要张某一旦起诉,因为债务发生在婚姻期间,法院都会推定为是我跟男方的夫妻共同债务,是这样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约定财产制且债权人知悉)规定情形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的文义理解,如果张某起诉,一般推定为是你跟男方的夫妻共同债务,但有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按照男方个人债务处理:第一,你能够证明张某与男方明确约定该笔债务为个人债务的;第二,你能够证明你跟男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张某知道该约定的。上述两种例外情况的举证相对较难,所以大部分情况下还是认定为你与男方的个人债务。
答:
在司法实践中,除上述两种例外情况以外,也存在不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被称之为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学术界和实践界对此规则的批判一直存在和持续着。究其法理,系为保护善意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如果你提供的证据(比如村委会证明、租房协议等)能够证明你与男方之间根本不具有安宁的共同生活外观的事实时,且张某对男方也比较熟悉和了解,但仍不选择要求你签字,则张某可能要风险自负,张某的债权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是男方的个人债务,而你不用偿还。这样的认定更符合公平正义和婚姻法的立法目的。
答:
问题十二:
问:
前几天我收到法院传票,我是被告,因为在我跟男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为别人的借款提供了保证,对此我并不知情,现在债权人起诉要求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会判决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吗?
这个问题我之前北京白癜风医院那家最好怎样可以治白癜风
转载请注明:http://www.ausxini.com/sldl/6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