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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好政策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知识产权最高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科技兴区战略,推进高新区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鼓励自主创新,全面提升区域品牌竞争能力,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推广、应用和保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由高新区科技发展经费中安排,专门用于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和版权)工作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择优支持、突出重点、效率优先、公平透明的原则。智源兴盛学院对江苏省苏州市的奖励做了以下汇总,希望能给企业带来帮助。

苏州

奖励

一、专利申报资助额度01

对申请外观专利的专利项目,授权后每件给予资助元。

02

对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项目,授权后每件给予资助元。

03

对申请发明专利的专利项目,进入实质审查后每件给予资助元;获得授权后每件再给予资助元。

04

区内企事业单位通过PCT途径申请国际专利,在国际阶段每件给予资助1万元;国际专利获美国、欧盟或日本授权后,分别给予资助4万元。每件国际专利*高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含国际阶段资助)。

05

区内科研机构、高校、规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每年获得国内专利资助总额不得超过万元;其他专利申请人每年获得国内专利资助总额不得超过20万元。

二、一般著作权申报资助额度

01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或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的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的著作权登记,在取得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后,对登记官费给予全额资助,每件不超过元。

三、对商标申报资助或奖励额度

01

对新获得“中国商标”(行政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万元。

02

对新获得“江苏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03

对新获得“苏州市知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04

对新获得中国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组织,一次性奖励5万元。

05

对新注册的国内商标每件给予资助元(当年度资助新增注册商标*高为5件),对国际注册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每件给予资助1万元。

以上奖励金额均含苏州市级以上奖励经费。各项奖励在当年度内不重复奖励,以*高一级计奖。如企业已获得省级著名商标后再获得中国商标的,则按*高奖励标准补足奖金。对同一企业不同商标争创的第二个及以上中国商标(行政认定)可享受同等奖励政策。对复检后重新获得同级奖项的不再奖励。

区内企事业单位由有代理资质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申请知识产权,可以申请知识产权创造奖励。申报单位需要在申请前到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预先备案,并填写相关申请材料,在获得街道(镇)主管部门确认盖章后,再交至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审批。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奖励5万元人民币。

四、知识产权创造奖励

01

当年专利申请超过件以上;

02

当年发明专利申请超过30件以上;

03

当年有效PCT申请超过10件以上;

04

当年一般著作权或软件著作权登记超过件以上;

05

区内科研机构、高校、规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国内商标核准注册超过30件以上;

06

当年国际注册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申请量达3件。

五、对知识产权工作先进单位进行奖励01

每年对区内企业、苏州科技城、苏州创业中心、镇(街道)、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等单位进行知识产权先进单位的评选,并奖励工作经费5万元人民币。

六、对设立高新区知识产权维权基金01

为区内企事业单位因自有知识产权受到侵害事实,开展诉讼并获得胜诉提供补助,用于支付法院案件受理费、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求费和律师费,每一案件*高补助额为5万元。对进驻高新区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专业人员受聘为区内企事业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并事实上代理行政和司法部门已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每一案件给予所在服务机构1万元补贴,每一家服务机构每年*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

七、对知识产权工程师证书或国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01

区内企事业单位员工新获得江苏省知识产权工程师证书或国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给予单位元/人奖励。

八、对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示范创建项目01

鼓励区内企事业单位参加国家或江苏省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示范创建项目,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动知识产权工作规范管理,建立知识产权数据库。对通过验收的企事业单位给予3万元奖励。

九、对知识产权成果运用01

鼓励区内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成果运用,对因知识产权质押、保险、入股、交易等确需进行评估而发生的评估费用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实际发生金额的25%,限额为每单2万元。对市知识产权局对区内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保险补贴费用给予50%的配套。对区内企事业单位进行知识产权交易、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知识产权所有权和委托关系变更备案的,给予每件元补助。

十、对知识产权试点(示范)01

对于获得市级以上知识产权试点(示范)、联盟、实践单位或者工作站(基地)等称号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给予5万元的工作经费支持。

十一、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01

设在高新区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内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知识产权在职人数10人以上,且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万元,可获得5万元奖励;知识产权在职人数20人以上,且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0万元,可获得10万元奖励。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原苏州高新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高新管[]4号)、原《苏州高新区商标注册补贴资金使用操作办法》(苏新工商发〔〕49号)同时废止

文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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